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14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01月1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經送達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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