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445號聲請人 林金 塗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淑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0)原本一件。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