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公號 江千五 公祀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相對人 江澤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存證信函之事通知相對人江澤佑,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證,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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