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
聲請人 葉峻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官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本票原本1紙。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請求利息部分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