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3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路○段○○○巷○○號,有被告來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車禍發生地為嘉義市區,則為原告起訴狀所載明,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