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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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啟文
薛台英 薛蘭英 薛梅英 薛秀琪 薛莉莉 薛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薛琳娣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薛琳娣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促 字第 5038 號其他文書(101.03.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店簡 字第 529 號(101.10.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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