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235號聲請人 陳勝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明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提出相對人林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