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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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18號聲請人丁○○○
乙○○丙○○甲○○己○○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戊○、
5樓)於民國98年1月3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8
書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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