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
樓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4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起訴請求項目眾多,明細繁瑣不清),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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