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提起第一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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