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350號聲請人 吳淑美 相對人 陳中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335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1年1月30日│50,000元│101年1月30日│0000000│├──┼───────┼────────┼───────┼────┤│002│101年2月28日│50,000元│101年2月28日│0000000│├──┼───────┼────────┼───────┼────┤│003│101年3月30日│50,000元│101年3月30日│0000000│├──┼───────┼────────┼───────┼────┤│004│101年4月30日│50,000元│101年4月30日│0000000│├──┼───────┼────────┼───────┼────┤│005│101年5月30日│50,000元│101年5月30日│0000000│├──┼───────┼────────┼───────┼────┤│006│101年6月30日│50,000元│101年6月30日│0000000│├──┼───────┼────────┼───────┼────┤│007│101年7月30日│50,000元│101年7月30日│0000000│├──┼───────┼────────┼───────┼────┤│008│101年8月30日│50,000元│101年8月30日│0000000│├──┼───────┼────────┼───────┼────┤│009│101年9月30日│50,000元│101年9月30日│0000000│├──┼───────┼────────┼───────┼────┤│010│101年10月30日│50,000元│101年10月30日│0000000│├──┼───────┼────────┼───────┼────┤│011│101年11月30日│50,000元│101年11月30日│0000000│├──┼───────┼────────┼───────┼────┤│012│101年12月30日│50,000元│101年12月30日│0000000│├──┼───────┼────────┼───────┼────┤│013│102年1月30日│50,000元│102年1月30日│0000000│├──┼───────┼────────┼───────┼────┤│014│102年2月28日│50,000元│102年2月28日│0000000│├──┼───────┼────────┼───────┼────┤│015│102年3月30日│50,000元│102年3月30日│0000000│├──┼───────┼────────┼───────┼────┤│016│102年4月30日│50,000元│102年4月30日│0000000│├──┼───────┼────────┼───────┼────┤│017│102年5月30日│50,000元│102年5月30日│0000000│├──┼───────┼────────┼───────┼────┤│018│102年6月30日│50,000元│102年6月30日│0000000│├──┼───────┼────────┼───────┼────┤│019│102年7月30日│50,000元│102年7月30日│0000000│├──┼───────┼────────┼───────┼────┤│020│102年8月30日│50,000元│102年8月30日│0000000│├──┼───────┼────────┼───────┼────┤│021│102年9月30日│50,000元│102年9月30日│0000000│├──┼───────┼────────┼───────┼────┤│022│102年10月30日│50,000元│102年10月30日│0000000│├──┼───────┼────────┼───────┼────┤│023│102年11月30日│50,000元│102年11月30日│0000000│├──┼───────┼────────┼───────┼────┤│024│102年12月30日│50,000元│102年12月30日│0000000│├──┼───────┼────────┼───────┼────┤│025│103年1月30日│50,000元│103年1月30日│0000000│├──┼───────┼────────┼───────┼────┤│026│103年2月28日│50,000元│103年2月28日│0000000│├──┼───────┼────────┼───────┼────┤│027│103年3月30日│50,000元│103年3月30日│0000000│├──┼───────┼────────┼───────┼────┤│028│103年4月30日│50,000元│103年4月30日│0000000│├──┼───────┼────────┼───────┼────┤│029│103年5月30日│50,000元│103年5月30日│0000000│├──┼───────┼────────┼───────┼────┤│030│103年6月30日│50,000元│103年6月30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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