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丁○○
甲○○○
號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1號塗銷抵押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