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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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45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監護人乙○○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六十八分之一)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監護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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