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自訴人 洪彩鷹 自訴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六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九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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