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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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奕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嘉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係設籍於「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且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住所亦為上址,自形式以觀,應認債務人係居住於上址,故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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