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楊佩慈 被告蝴彩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黃蝴彩 被告寬洋商行法定代理人 郭宸甫 被告 陳炬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王惠芬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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