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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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40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VicenteKatherine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完整之相對人姓名。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