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李杼煜
巷10號被告 陳虹沂
5巷42弄14號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7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王碧瑩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