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簡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簡抗字第23號抗告人 廖通城 相對人日商藤田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菅沼廣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台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之僱傭關係係確定為一年,有附件一之定期契約可參,並非屬不定期契約,不能以10年期間計算僱傭期間,是原裁定之裁判費用有誤等語。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僱傭合約關係存在,而主張之期間為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此有起訴狀及民事上訴狀於本案卷可按,是就上訴費用之計算,即應以此為計算基礎,惟原裁定係以10年期間作為計算基礎,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因本案上訴業經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核准在案,是無須再另為訴訟費用之裁定,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