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許峰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峰碩於民國89年4月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65,329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735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9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65,32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1年10月2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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