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 蘇張淑惠 上聲請人蘇張淑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一致,請確認票據權利人應為何者。
二、倘真正票據權利人係發票人「美美國際醫學有限公司 韓秀嬌 」,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相同。
三、承上,若真正票據權利人係受款人「蘇張淑惠」,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與聲請人相同之「蘇張淑惠」,並檢附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書面證明到院。
四、請具狀到院敘明付款人是否為「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