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 郭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鑫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6,067元(見本院卷第23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