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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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151號112年度交字第1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傑儂
蘇靜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分別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51號、112年度交字第1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各徵收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2件合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