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2年度岡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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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岡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
被   告 卯○○
      寅○○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複 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
被   告 辰○○
      丁○○
            樓之1
      辛○○
      甲○○○○○○
      丙○○即戊○○之
      乙○○即戊○○之
      己○○即戊○○之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庚○○
      丑○○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午○○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
       黃宏綱 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補償被告丑○○、壬○○、卯
○○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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