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2年度岡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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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岡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
被 告 卯○○
寅○○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複 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
被 告 辰○○
丁○○
樓之1
辛○○
甲○○○○○○
丙○○即戊○○之
乙○○即戊○○之
己○○即戊○○之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庚○○
丑○○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午○○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
黃宏綱 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補償被告丑○○、壬○○、卯
○○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