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05號聲請人 余瑞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忠霖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陳明本件2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分別為何(請按各筆抵押權擔保之借款債權時間、內容、金額、證據分別列載)。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