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69號上訴人 蔡重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度訴字第15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