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六三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邱瑞祥法官蔡烱燉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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