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陳林麗姿 (即 林成奎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5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林成奎所有,惟林成奎於97年8月23日死亡,嗣聲請人於109年12月18日具狀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4月20日以110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0年5月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5月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並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林成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107年度親字第4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家上字第5號、108年度家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件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312│├──┼─────────────┼────────┼──┼──┼──┤│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61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78│├──┼─────────────┼────────┼──┼──┼──┤│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