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張牧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0八二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