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永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94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永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4月10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至2頁)。
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即同年3月30日因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是應認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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