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翊揚
訴訟代理人 尹昌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玫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