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45號聲請人 林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4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福元證券│03-D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福元證券│03-D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