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 黃文琦 被告 阮氏錦詩 (NGUYENTHICAMTHY)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柔君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 黃文琦 被告 阮氏錦詩 (NGUYENTHICAMTHY)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