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貳拾陸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伍佰柒拾
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0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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