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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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 張仕章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告 張火賓
陳張綉蓮
張天順
陳張碧霞
張嘉濠張豐驛
張胡杏
張瑞珊
張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4,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翰章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里○段○○○段000地號土地2206,500元1/7204,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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