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1003號原告戴睦被告 謝約珥
蔡聖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且無專屬管轄之規定為限,而該管轄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26條);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兩造租賃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及水電費用,而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1條業已明確約定「關於本契約衍生之相關糾紛,雙方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苗小卷第25頁),則上開契約既有就特定之租賃契約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並有以文書約定,且查無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依尊重當事人之意思,以約定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