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64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9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2年11月2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2年11月25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云云。然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90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闕銘富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史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