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朴簡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朴簡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儒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
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同時違反保護令所列舉之數款應遵守之事項,仍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其與被害人係夫妻,以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應知努力維繫家庭生活之圓融。然被告於本院核發保護令後,仍不思遵守保護令之規定,及反省如何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改善彼此間之感情,以建立互信關係,反而繼續居住在被害人住居所,並以言語辱罵、徒手毆打推擊被害人(幸未成傷)、酒後砸酒瓶,發洩怒氣,造成被害人恐懼,擾亂被害人的生活至鉅。及參酌被告犯後自白犯罪,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4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康樹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101年度偵字第251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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