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翔寧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翔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賭博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及及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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