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煜豪
張佑烜上二人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 律師 王冠霖 律師被告 陳弘原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