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90號原告 陳文城
陳明璋 上列原告因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3月25日保農給字第10560044260號函所載,「陳明璋」並非受處分人,請釋明是否仍以「陳明璋」為原告。
三、原告之起訴狀誤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暨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被告,請具狀更正被告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四、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4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0.2%計算之利息」,惟依其內容記載亦不服原處分、爭議審定、訴願決定,訴之聲明應補正「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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