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桃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機關聲請罰鍰易以拘
留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3月1日山警分偵秩字第097500
4678號函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易
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被處罰鍰6,000元逾期不完納,經移送
機關聲請本院易以拘留,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鄭敏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