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告桃園縣龍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0日上午11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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