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18號聲請人 劉正雄 即 老董 牛肉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老董牛肉細粉麵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100年5月30日│2,000,000元│AZ0000000│││劉正雄│國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