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債權人 孫玉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佳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給債務人之相關匯款明細(請標註借款金額、帳號),併釋明借款金額計算式。
二、請釋明下列事項:㈠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催告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催告債務人之LINE對話記錄等)㈢承上,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上開㈡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
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謝佳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