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65號聲請人 鄭吉宇 相對人 鄭添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鄭添鎮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鄭吉宇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吉宇為相對人鄭添鎮之長子,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因認知功能障礙致功能退化,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請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次子 鄭吉男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倘若相對人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而僅係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則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輔助宣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子,屬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
(二)本件經本院於鑑定人即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 黃于誠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自己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與在場聲請人之關係、所在何處、「若你買一個便當75元,拿100元給老闆,老闆要找你多少錢?」、今天日期、星期幾、婚姻狀況、有無子女、三餐處理情形等問題,固均能正確回答,然就「若你買一個便當75元,買3個要多少錢?」、「如果你買2個75元便當,要多少錢?」,則分別答稱:「這我不知道,都是媳婦煮給我吃」、「我又沒吃那麼多,現在沒有賺錢,都靠我兒子」,而未能針對問題正確計算回答;經訊問其學歷為何,則自顧自講過去之事情,偏離問題;經訊問其是否會開車、有無駕照,則聲稱自己還會開船、開飛機,不需要執照,以前 蔣經國 派其從事特殊任務等情,有本院107年5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而經鑑定人黃于誠醫師為進一步之診斷,鑑定結果略以:「【醫學上的診斷】-老年失智症。【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無法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判定的根據:相對人影像學檢查顯示腦部萎縮,臨床觀察上,雖能言語溝通,但難以進行複雜推理,智能衡鑑顯示輕度智能障礙,經診斷為老年失智症,證實腦功能受損。【回復可能性說明】-低。【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即老年失智症),其生活影響程度重大,致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顯有不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依據其精神障礙之程度,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可為輔助宣告。」等語,有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107年6月7日林新法人烏日字第1070000117號函檢送成年監護(輔助)鑑定書可憑。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老年失智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
(三)另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與相對人關係密切,現與相對人之次子即關係人鄭吉男共同照顧相對人,聲請人於107年5月11日訊問時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有戶籍謄本、上揭訊問筆錄存卷可按。故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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