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捷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捷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使用之「把星空送給你.投影夜燈」等11項商品之共63張圖片(下稱本案圖片,詳如刑事告訴狀附表1及告證1所示),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利用電腦於網路下載告訴人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圖片,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上傳本案圖片至其以蝦皮帳號「kootsui.beauty.gallery」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路賣場,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招攬及吸引不特定之客戶前來選購上揭商品,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負責人 曾奕鈞 經由客戶提供訊息,並在告訴人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辦公室上網查看,發現上開網路賣場刊登本案圖片,並於111年4月25日向該賣場購得商品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上揭罪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113年1月3日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智易卷第15頁)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