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程家烱 被告 鄭鎧杰
陳淑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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