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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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1日裁定減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93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70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又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少簡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本院97年4月21日97年度聲減字第198號裁定減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9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80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8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5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805號函及檢附之臺灣綠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