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告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文禧鴻昌房屋廣告企業社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9,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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